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旧版入口
 
网站首页 最新资讯 政策法规 经验交流 知识宝典 专题活动 专家观点 节能论坛 精英智库 高端视点
低碳经济 循环经济 产品商城 技术推介 项目推介 会议会展 数据统计 会员服务 培训中心 创新创业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地方)政策
吉林省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
加入时间:2017-10-12        来源:吉林日报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有关要求,参照部分省份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决定对《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将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非法采砂、取土、采挖泥炭;”

  三、将第二十条第四项修改为:“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

  四、将第二十条第六项修改为:“私建、滥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第一项规定,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第二项规定,非法采砂、取土、采挖泥炭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治理,并处以采砂、取土每立方米七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采挖泥炭每立方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采砂、取土、采挖泥炭设备,有非法所得的,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分列为两项,分别为: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私建、滥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百元的罚款;”

  八、将第二十九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五项规定,猎捕、毒杀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捡拾、收售鸟卵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责任编辑:张藟)
关键字:湿地保护 湿地保护修复 吉林
 
 
冯超:极致能效改造工程已带来十分可
两会之声|王兰玉代表谈低碳转型“河钢
王臻代表:多措并举 助推纺织行业低碳
单增海代表:建议支持工程机械和商用
刘倩:碳排放权新规出台,低碳排放行
李继峰:以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实现碳达
产品交流  
新型储能装机规模快速提升
科技支撑碳达峰碳中和 探秘国内首个“
我国最大潮流能发电机组研制成功
新能源汽车电池回收利用应未雨绸缪
技术交流  
下一代锂硫电池或在5分钟内完成充电
新型高速微尺度3D打印技术面世
新型固体材料能快速传导锂离子
迄今最高能效量子点太阳能电池面世
成功案例  
广西首条海上风电能源通道正式投运
陕西氢能双翼煤气制氢储氢示范项目启
中国新型储能创新中心将落户广州
深圳北站枢纽分布式光伏绿色能源项目
他山之石  
俄罗斯远东天然气管道连通工程启动
俄开发适用6G的液晶设备原型
俄开发测试消防系统的智能综合体
法德将开发太空量子传感器预测地震
大丰聚焦绿色低碳推进新型工业化
推动“绿能之都”建设,引领绿色低碳
追“新”逐“绿”能源低碳转型释放绿
今年我国将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济南高新区:点题“绿色低碳”,构建
“光伏+”综合利用 能源结构绿色低碳
废弃物释放“绿色潜力” 循环经济万亿
河南发文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
变废为宝 循环经济驶上快车道
发展循环经济 让“包袱”变财富
破解回收利用难题 着力提升社会源废弃
废弃物释放“绿色潜力”循环经济万亿
 
  关于我们 网站简介 商务合作 联系我们  
2010年吉林省生态省建设、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建设》
项目名称:《吉林省节能减排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 吉ICP备05008513号-6  网站备案证明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吉林省节约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节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