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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强化政策支撑助力实体经济 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加入时间:2019-05-28        来源:中国吉林网


  政策是最大的资源,也是最好的红利。政策更是蓬勃发展、创新涌动的长春新区不断前行的最大底气。自成立以来,长春新区把握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结合新区实际,依法依规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形成尊重企业、尊重创新的浓厚氛围。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级各类支持政策的叠加效应,已成为推动长春新区经济发展的新优势。
  
  新时代、新使命、新征程,长春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开展“专班抓项目”“万人助万企”行动的重大部署,长春新区积极落实、迅速行动,学习和借鉴国家及先进地区在营商政策方面的先进经验,根据新区实际,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需求,围绕实体经济、民营经济、科技创新、金融创新、人才集聚等领域,规范改进了一系列惠企政策,用真金白银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用真情实意传递浓浓的政策善意。让政策成为“助推器”,释放红利激发市场活力;让政策点燃“新引擎”,使创新创业创造激情迸发;让政策架设“连心桥”,推动“专班抓项目”“万人助万企”行动落到实处。为吉林省和长春市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作出长春新区新的更大贡献。
  
  长春新区加快产业集聚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产业集聚,壮大实体经济规模,高标准、高效率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长春新区的内外资企业及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新引进项目。享受新区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在新区持续经营,并承诺自政策兑现结束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长春新区。发生迁离的,按协议需退还所享受的全部政策扶持资金。
  
  第二条对新购地的工业、服务业项目,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每平方米不低于5000元)等主要指标,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5%的投资补助。其中,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1亿元),并在2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5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给予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并在3年内建设完成的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投资强度高于最低标准10%以上,补贴总额可以上浮10%。工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8000万元,服务业项目补贴最高额度为5000万元。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50%补助。
  
  第三条对新购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4.5%-6%的投资补助。按约定时间完成土建部分,给予50%补助;按约定时间投产,给予50%补助。
  
  (一)对新引进的汽车零部件行业领军企业及核心汽车零部件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二)对新引进的高档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增材制造、新型传感器等高端智能装备制造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4.5%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三)对新引进的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电池、电控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5%补助。
  
  (四)对新引进含有飞机研发生产及总装组装、小型运载火箭、小卫星等航空航天类的产业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五)对新引进的具有新药、仿制药批准文号的医药生产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对新引进的拥有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给予6%补助。
  
  第四条对研发和生产类非购地企业,正式投入运营后给予一定奖励或房租补贴。
  
  (一)对于正式投入运营并有产业带动示范引领作用的重点产业园区,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推荐意见,对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二)对入驻重点产业园区或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重资产进驻的,可于研发或生产主体设备进场后,连续三年给予每月2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补贴总额不超过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轻资产进驻的,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企业租金减免。
  
  第五条对新入驻并且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以及对域内产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的项目,按照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和服务能力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一)对新引进的域外非购地类总部企业,自设立年度起第1-3年,可根据其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按照以下额度予以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5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60%额度的奖励;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5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70%额度的奖励;对世界500强及国内500强企业在新区设立总部的,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于区内企业成功并购域外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并将工厂搬迁到新区生产的,新增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成功并购区内没有产权隶属关系的企业,新增年产值(以上一年度两企业产值总和为基数)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对新建医药健康研发及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正式投入运营后,设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对在新区内购置办公用房并投入运营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对新引进实缴注册资本金超过2000万元的高端服务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新区投入运营后年营业收入实现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首次突破1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五)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直报的工业、零售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并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实现同比增长20%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若上一年度产值(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六)对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3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对省制定的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重点工业项目地价可以分期缴交,首期缴交比例不得低于50%,并且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1年内支付完毕。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现有工业生产用地上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第七条对不符合上述兑付条件,新购地具有产业带动作用的项目、新区区域内部搬迁企业以及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企业,可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八条符合新区扶持政策的同类事项,按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重复执行。
  
  第九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7号)及《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管发﹝2017﹞58号)同时废止。但对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政策兑付条件的参照原政策继续执行。
  
  长春新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登记注册、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长春新区的民营企业。
  
  一、培育发展新动能
  
  (一)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布局,新获得市级“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得国家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快提升创新服务能力,对新建市级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升级为省级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大力支持技术改造升级,对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技术改造,购置安装关键工艺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年度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按照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四)推动新兴独角兽企业发展,对于企业研发设备购置及经认定的研发投入,按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亿元。对研发投入特别大的优质企业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五)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认定,对企业主持制定和修订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和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国家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80万元。
  
  二、扶持企业上台阶
  
  (六)支持中小企业晋档升级,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直报的工业、零售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并在首个完整统计年度实现同比增长20%的,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七)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若上一年度产值(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企业核心管理团队10万元、20万元、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八)对入驻新区国家级双创示范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增速30%以上,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创新型生产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贴,最高补助30元/平方米/月,补贴最高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享受3年。
  
  (九)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对民营企业新引进并签订至少3年劳动合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连续3年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补贴。
  
  三、破解企业融资难
  
  (十)设立5000万元贷款风险补偿金池,支持银行开发“双创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专项金融产品。对企业通过创新型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生产型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按照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
  
  (十三)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强长春新区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创新主体“双倍增”计划,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一)设立创新券制度。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支持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四)支持引进、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联合小组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六)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设立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设立科技攻关计划。企业有自主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攻关,促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等,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二)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省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企业孵化建设
  
  (十四)设立孵化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五)扶持科技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十六)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十七)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500元奖励。
  
  (十八)表彰中国专利奖。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20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80万元。
  
  (二十)设立商标工作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17】5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形成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生产于一体的科技创新集群,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活跃发展,以创新发展带动经济转型升级,长春新区决定设立“创新券”制度。为充分发挥创新券的作用,加强创新券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是在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上发行的有价电子凭证,包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券、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服务券、知识产权服务券、研发服务券。用户申领后可用于购买各类科技服务产品。创新券资金由新区财政列支,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对象
  
  第三条创新券支持的科技企业和创业团队,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在新区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入驻的创新创业团队。近两年在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上胜出的前三名创业团队可优先发放;
  
  (三)科技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与接收创新券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四)使用研发券的科技企业在满足以上三项标准外,还需满足以下两项标准:
  
  1.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万元以上;
  
  2.具有经认定的自主知识产权证书(不包括外观专利)。
  
  第四条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的企业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统计、工商、税务关系在新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遵纪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两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能够向新区财政局、科创委等部门报送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四)能够提供知识产权代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咨询、科技型小巨人认定咨询、仪器共享、检验检测等服务;
  
  (五)申请成为研发券服务机构的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标准:
  
  1.开展服务所需的实验室及实验设备为机构自有,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万元。使用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及实验设备对外提供服务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协议;
  
  2.申请机构的主营业务为对外提供检验检测等研发技术服务;
  
  3.服务价格合理。
  
  第五条申请成为创新券服务机构的高校、科研院所,需符合如下标准:
  
  (一)位于长春市内;
  
  (二)具备合规使用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仪器设备的资格;
  
  (三)服务价格合理。
  
  第三章管理机制
  
  第六条新区科创委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宣传推广、组织实施、兑现拨付,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各开发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创新券的推广、解答、审核工作,同时将备案、申请、兑现等纸质资料汇集、整理、统计,签字盖章后报送新区科创委。创新券的推广情况和审核工作将作为各开发区科技工作重要考核内容。
  
  第七条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可委托市场化专业服务机构运营,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核报、交易撮合、咨询服务、企业和机构的动态监测评价、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创新券分类及额度
  
  第八条创新券采取有价电子凭证的方式,有效期3个月(自企业申领创新券之日起至创新券流转到服务机构之日止),必须在有效期内按规定使用。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自动作废。创新券不得转让、买卖和重复使用。
  
  第九条创新券的类型及相应服务: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券。用于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需的咨询策划、方案撰写等服务。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为5万元。
  
  (二)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服务券。用于购买科技型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的咨询策划、方案撰写等服务。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为1万元。
  
  (三)知识产权服务券。用于购买专利的授权、运营等服务,包含软件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3类,单笔补贴额度为长春新区科技研发服务合同金额的50%,每户每年使用知识产权服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软件著作权单笔补贴上限500元,每户每年额度不超过5000元;实用新型单笔补贴上限1000元,每户每年额度不超过1万元;发明专利单笔补贴上限3000元。
  
  (四)研发服务券。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所需的仪器设备使用、分析测试等服务。研发服务券的补贴比例为长春新区科技研发合同金额的50%,每户科技企业每年申请额度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生产和对外服务过程中的批量检测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五章申领与使用
  
  第十一条符合创新券申领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可登陆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在线注册后选择申领创新券的类别并提交相关材料,由中心在线审核通过后,发放创新券。创业团队需以其入住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载体同意申报。
  
  第十二条申领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需要在线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提交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最近一期完税材料;
  
  2.企业法人及实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申领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除提交其所在创新载体的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1.团队负责人身份证;
  
  2.创业团队获奖证书;
  
  3.创业团队与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科技型企业必须据实在线填写新区科技企业登记表并每半年更新一次数据,数据不准确、不真实或不及时更新将失去全部或部分创新券的申领资格。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登陆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自身需求在线选择相应服务机构。对于达到使用标准的企业,服务平台直接生成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对于不完全达到标准的企业,企业与服务机构可通过线上联系、线下洽谈的方式达成服务意向,双方共同确认后通过服务平台形成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服务机构需严格按协议为企业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机构和企业所下订单,应当通过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确认,签订服务协议,不可先提供服务,后补订单,否则视为无效订单,创新券不予兑现。
  
  第六章兑现与要求
  
  第十七条创新券的兑现工作每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服务协议项目完成后,由服务机构发起兑现申请并提交材料。各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对兑现材料给予初审意见并汇总后,由新区科创委进行最终审核。最终审核未通过的订单,不予兑现。
  
  第十八条创新券兑现所需材料(扫描件):
  
  1.服务协议、创新券支付协议;
  
  2.服务项目取得的成果确认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服务真实发生的材料。
  
  第七章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新区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券专项资金2000万元。在运行过程中,如需调整由中心提出申请,经新区科创委、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在下一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创新券专项资金按季度拨付,每次拨付500万元,财政局于每季度末拨付至中心专用账户。中心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按实际发生金额兑付。如有资金结余流转至下一年度。下单后企业迁出新区,创新券不予兑现,服务费需由企业自行支付给中介机构;超额度下单或重复下单需企业自行支付服务费用。
  
  第二十一条创新券实施过程中,专项资金兑付需严格遵照新区财政局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服务机构与企业签约后,如拒不提供服务或不能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企业可在线投诉。中心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中心将依法追回已支付给服务机构的费用并返还企业,取消该机构的服务提供应商资格,并将其列入信用管理体系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服务机构完成服务并达成协议目标后,如企业不配合创新券的兑现,服务机构可在线投诉。中心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一经核实,由中心协助服务机构进行兑现。对恶意不配合的企业,中心有权取消其再次使用创新券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企业和服务机构可在线就中心不符合创新券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新区科创委投诉。新区科创委接到投诉后,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和处理意见书面告知。
  
  第九章监督机制
  
  第二十五条新区科创委每年对创新券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总结,并确定下一年度创新券发放规模、额度及重点支持方向。中心对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评价体系及年度评价结果在科技服务平台公布。对于服务水平优秀、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态度良好的机构给予奖励,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服务效果差、服务效率低的机构,取消服务资格。对于不如实在长春新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填写和更新企业数据的企业,取消申请资格。
  
  第二十六条创新券供需双方纳入新区诚信管理体系。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服务机构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违反创新券管理办法的企业、创业团队、服务机构,新区将依法追回资金,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公告,不再给予任何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创新券申请企业及个人的合法权益,参与创新券申请、兑现及管理的各单位和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不得再参与创新券的任何工作,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长春新区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长新管发﹝2018﹞2号)同时废止。
  
  长春新区支持金融集聚推动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长春新区金融业集聚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推进企业融资上市,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9〕8号)、《长春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是指工商、税务关系在长春新区的金融机构、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和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指依法设立的银行类机构、证券类机构、保险类机构。金融企业指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等经营性持牌金融企业。新兴金融业态企业是指科技金融、能源金融、大数据金融、金融研究院,以及隶属于金融机构总部直接管理、在人财物及经营运作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业务运营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票据资金中心、信息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研发中心等功能性总部。中小微企业重点支持长春新区主导产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
  
  一、支持金融业集聚发展
  
  第一条对新立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金融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补助200万元;超过1亿元,每增加1亿元,补助金额增加100万元,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二条对新立设或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区域的,给予运营补助2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覆盖吉林省内的,给予运营补助10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予以支付。
  
  第三条对保险中介公司一级分公司,证券公司、金融企业分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兴金融业态企业,实缴注册资本在500-1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超过1000万元,给予20万元。
  
  第四条对于在长春新区内新设的银行支行网点,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对于在新区购地自建办公场所的各类金融机构,在享受上述运营补贴的同时,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建设进度、投资强度、收入及税收、自持年限(建成后不低于10年)等主要指标,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3%的投资补助。已享受区级同类政策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第六条对于在新区规划确定的金融集聚区、金融生态圈中新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或区域性分支机构(非购地类项目),在享受上述运营项补贴的同时,从开业第二年起,每年给予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作为运营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已享受区级同类政策的,仅对差额部分给予支持。
  
  二、推动金融服务实体企业
  
  第七条新区设立5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池,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在新区开发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创新试点业务。
  
  第八条对于通过新区参与的创新业务平台获得的贷款,或国家、省级立项支持项目的贷款,或以知识产权、股权质押获得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补助额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支持新区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对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的非上市企业,每单户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发行费用补贴。
  
  第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小巨人企业给予担保费补助,补助额为贷款过程中发生担保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生产型中小企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租赁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区内科技企业。每年新增投资3户以上的,按新增投资总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第十三条企业完成上市前的股份制改造,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于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境外上市或通过收购新区外上市公司实现重组上市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实现挂牌或通过收购新区外挂牌公司实现重组挂牌的,给予80万元补助;对于区外已上市(挂牌)公司将其工商、税务关系迁至新区的,视同新挂牌上市公司。补贴分两次支付,取得审核机关受理函支付50%,实现上市或挂牌支付剩余50%。
  
  第十五条实施券商奖励制度。对辅导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实现上市挂牌,或帮助企业在境外证券市场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且将融资资金投在新区,经年终考核,给予券商主办团队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发布后30日生效,《长春新区促进金融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17〕60号)同时废止。
  
  长春新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若干政策
  
  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深化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实施“长白慧谷”英才计划
  
  对入选的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通过无偿资助和协商入股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引领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对入选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2-20万元资金支持;在办公用房、人才公寓、贷款贴息、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区内企业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直接列入“长白慧谷”英才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给予10-50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大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新引进的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优秀人才,连续3年给予补贴。
  
  (一)年工资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补贴;经认定的“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年工资性收入12万元以上的,给予每人每年年工资性收入10%最高6万元补贴。
  
  (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600元补贴。
  
  三、实施高端人才资助、奖励
  
  (一)对经省、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及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人才,给予省、市资助资金的20%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
  
  (二)对经长春市认定的年薪20万元以上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额度10万元。
  
  四、加大重点企业骨干人才奖励力度
  
  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较大或经认定重点企业中一定数量的、连续全职工作满5年的骨干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000元奖励。
  
  (一)以上年度对新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达到100(含)-2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奖励人数最高3人;达到200(含)-500万元的企业,可享受奖励人数最高5人;达到500(含)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奖励人数最高10人。
  
  (二)经认定的“长白慧谷”英才计划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及服务业企业、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可享受奖励人数最高3人。
  
  五、探索市场化引才新机制
  
  与新区签约合作的人才服务机构为新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工作奖励。
  
  (一)每推荐1名年工资性收入12万元以上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工作满1年的人才,给予推荐机构2000元奖励。
  
  (二)每推荐1名3年内通过自主申报获得省、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及入选市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人才,给予推荐机构最高5万元奖励。
  
  六、支持企业发挥引才主体作用
  
  对新区内引才工作贡献突出的企业授予“伯乐奖”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近3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
  
  (一)自主申报获得省、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及入选“长白慧谷”英才计划等区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人才累计2人以上。
  
  (二)引进全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等人才累计10人以上。
  
  七、创新高水平专业行政管理和技术人才引进机制
  
  对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中专业性较强的专业技术、管理等岗位,通过市场选聘、契约管理、协议薪酬的方式,引进急需的高水平专业人才,按照市场化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年薪。
  
  八、扶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
  
  每年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及实施“天使资金”计划。
  
  九、支持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技术创新组织
  
  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吉林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科研经费支持。对进站的院士,根据工作情况两年内给予20万元生活补贴;对进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工作经费支持;对出站后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的博士后,3年内给予10万元生活补贴。
  
  十、完善人才住房保障制度
  
  近3年到新区创新创业且在长春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校毕业生,可申请新区人才公寓;对经长春市认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或重点院校全日制本科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
  
  十一、帮助人才解决子女就学问题
  
  经省、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或相当于上述层次人才,入选“长白慧谷”英才计划等区级以上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人才,及经新区认定的急需紧缺优秀人才,优先安排其适龄子女在区属公办学校内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学习。
  
  十二、提供外籍人才出入境和居留便利
  
  用好作为公安部批准授权的推荐单位的政策,开通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申请直通车,落实公安部支持长春新区建设发展有关出入境政策措施,在外籍人才申请永久居留、入境出境、停留居留以及外国留学生创业实习签证证件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健全人才荣誉制度
  
  对在新区创新创业3年以上且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授予“长春新区杰出创新创业人才”荣誉称号,并给予10万元奖励。每3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次,每次评选5-10人,该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可重复获得。
  
  十四、支持人才在更广泛领域发挥作用
  
  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吸收符合条件的人才担任“两代表一委员”;落实党政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列席相关会议、担任决策咨询专家等方面制度,听取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十五、建立重大人才项目决策机制
  
  对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产业项目、创新孵化平台及产业园区,根据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专门人才政策。
  
  本政策支持人才所在企业应符合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在新区,且新区参与税收分成。应在新区持续经营,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不得迁离新区;发生迁离的,须退还所享受的政策扶持资金。符合同类政策事项,按最优惠的执行。支持对象凡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等情况,须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记入新区扶持对象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春新区工作委员会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加快高层次人才集聚若干政策>的通知》(长新党字﹝2017﹞63号)同时废止。本政策发布之前,已经发生且符合政策给付条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长春新区“长白慧谷”英才计划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吸引和集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全力打造吉林省、长春市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人才发展规划及《长春新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建设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确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方向和重点,审批年度资金扶持计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人才办”),负责英才计划的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各开发区承担本区域内英才计划申报、日常考核及后续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利用五年左右时间,根据新区产业集聚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计划新引进高端领军人才30名;引进和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300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300名、高技能人才1000名。全力打造人才智力高度密集、体制机制不断创新、科技创新高度活跃、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的“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
  
  第二章引才领域及条件
  
  第四条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领域为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
  
  第五条人才类型为: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创业型人才为所在企业主要创办人且为第一大股东(股权一般不低于30%),创新型人才需要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合作协议;人才团队应由1名带头人和不少于4名核心成员(指与团队带头人同时引进的人才)组成;人才入选后能连续在引才企业工作、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工作、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企业具有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资格。
  
  1.高端领军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世界一流水平、引领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际化人才。
  
  (2)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一流院校、科研机构,曾担任中高级工程技术专家、科研项目牵头人、经营管理专家。
  
  (3)具有博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境外相当资格条件,在海外学习、工作5年以上的归国人才。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人才等领域表彰和支持的高层次人才。
  
  (2)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在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创业人才,或从事项目研发、科技攻关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创新人才。
  
  (3)新区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且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人才。
  
  3.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知名企业曾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三年以上人才。
  
  (2)驻区企业引进的高级经营管理者,其工作绩效对企业发展有关键甚至起决定性影响的人才。
  
  4.高技能人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职业技能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技术服务人才、技术创新人才、技能操作人才。
  
  (2)主导产业发展急需紧缺的,能够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完成高复杂度、高技术性、高操作难度的管理和技能人才。
  
  第三章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入选人才项目采取无偿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引领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创业团队,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金支持或股权投资。
  
  1.高端领军人才。
  
  (1)入选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80-20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创新人才项目的,给予60-12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对创业人才提供20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60元/平方米·月房租补贴。
  
  (3)对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提供15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3000元/月房租补贴;在长春首次自购住房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
  
  (4)对创业人才项目,给予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20%最高50万元贷款贴息。
  
  2.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1)入选创业人才项目的,给予60-10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创新人才项目的,给予50-8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股权投资。
  
  (2)对创业人才提供200平方米办公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60元/平方米·月房租补贴。
  
  (3)对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提供150平方米住房公寓,3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最高3000元/月房租补贴;在长春首次自购住房的,给予10万元购房补贴。
  
  (4)对创业人才项目,给予实际贷款利息金额的20%最高20万元贷款贴息。
  
  3.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1)给予5-20万元资金支持,根据企业需求,可提供一定额度的股权投资。
  
  (2)入选人才租赁住房的,三年内给予最高1000元/月房租补贴。
  
  (3)鼓励参加MBA、EMBA等培训,一次性给予实际金额的50%、最高2万元补贴。
  
  4.高技能人才。
  
  (1)给予2-5万元资金支持。
  
  (2)入选人才租赁住房的,三年内给予500元/月房租补贴。
  
  (3)鼓励参加专业研修及培训,一次性给予实际金额的50%最高2000元补贴。
  
  第七条区内企业新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直接列入“长白慧谷”英才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并给予10-50万元资金支持。其中,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入选省、市级引才计划的给予实际支持资金的20%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对入选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工程)的评选,优先推荐参加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及省、市政府其他专项津贴项目的评选。
  
  第九条鼓励投资机构大力扶持高层次人才创办的高技术企业。对高层次人才领办创办的种子期、初创期高技术企业,长春新区根据企业需求优先向区内各专业化产业基金推荐,由基金投资介入并重点扶持,解决企业发展战略定位、日常管理、市场推广和融资等实际问题。
  
  第十条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员制度、健康体检制度、节假日走访慰问制度,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个性化服务;组织开展“诸葛团”活动,帮助人才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不定期举办主题沙龙、座谈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打造常态化的沟通交流平台。
  
  第十一条入选人才适龄子女入学入托,根据其本人意愿协调安排;入选人才(团队带头人)适龄子女在长春市范围内自行择校就学的,一次性给予择校费的50%最高2万元补贴;积极协助安排入选人才配偶工作。
  
  第四章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人才办发布当年批次的“长白慧谷”英才计划申报公告,各开发区负责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资格初审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提交人才项目评审委员会开展实地考察,并对申报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组织专家答辩;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评审。需要股权投资的人才项目,相关投资机构将全程参与考察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各方意见,确定拟入选名单及资金支持额度,报领导小组等专题会议审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立项,同项申请人签订立项合同。
  
  对于引领新区产业发展、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世界一流创新创业团队,可根据具体情况简化评审程序,通过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确定“长白慧谷”英才计划人才类别,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和服务。
  
  第十四条评审重点
  
  1.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评审重点为申报人经历及创新创业过往业绩;所在企业(或拟成立企业)基本情况、发展优势和前景、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人力和财务筹备情况、团队工作状态等;申报项目核心技术与专利情况、市场前景与风险分析、财务与投资的可行性、未来三年的实施规划及可量化的考核目标等。
  
  2.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项目评审重点为人才综合素质、创新管理能力、资本运营和市场开拓能力;所在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等。
  
  3.高技能人才项目评审重点为人才工作技能水平、创新服务能力、对行业促进作用;所在企业基本情况、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等。
  
  第五章资金兑现及监管
  
  第十五条无偿支持部分由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股权投资部分由入选人才及所在企业与第三方投资机构具体协商。
  
  第十六条人才项目考核周期原则上为3年。入选人才所在企业每半年须书面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满1年、2年后,人才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中期考核;满3年后,由项目申请人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交人才支持项目完成情况报告、第三方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等材料。人才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并向管委会提交后续产业资金的支持意见。
  
  第十七条根据人才项目考核及实际进展等情况,建立“长白慧谷”英才计划退出机制。
  
  发生入选人才与企业解除合作关系、人才项目长时间延期或终止等情况,经领导小组等新区专题会议研究讨论后,取消入选资格,并采取调整、停止兑现或追回已拨付政策资金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长春新区工作委员会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新区“长白慧谷”英才计划暂行办法>的通知》(长新党字﹝2017﹞6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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