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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加入时间:2017-08-31        来源: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17-08-16

  字号:陕政办发〔2017〕71号

  发布单位:陕西省政府办公厅

  政策分类:环保

  政策级别:地方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水流、耕地、湿地、荒漠、矿区等重点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补偿成效显着,补偿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我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重点任务

  (一)森林。建立健全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场化补偿引导政策,逐步统一同一事权等级公益林补偿标准。实现省级财政地方公益林补偿范围明显增加,推进退耕还林工程生态林纳入公益林补偿范围。适当补偿因封山禁牧而减少收入的农户。积极争取国家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奖励资金。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生态效益补偿支持森林集中管护。积极开展森林生态效益动态管理试点。(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水流。在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大江大河重要蓄滞洪区以及具有重要饮用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建立健全降低或减少农业面源污染补偿机制。全面推行河长制,持续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治理。推进黄河沿线环境治理,加快实施昆明池等水系修复工程,加大瀛湖、红碱淖保护力度。(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耕地。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对在地下水漏斗区、生态脆弱区、自然资源限制区等实施耕地轮作休耕和在重金属污染区调整种植结构的农民给予补助。逐步将25度以上陡坡地退出基本农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范围。研究制定鼓励减用化肥农药和施用有机肥料、低毒生物农药及使用高效施药机械的补助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湿地。争取开展国家退耕还湿试点、国家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补偿试点。衔接国家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研究建立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相关制度。(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荒漠。推进全国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助试点工作。加强重点区域沙化土地治理,严格沙区植被保护,不断优化植被结构。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防沙治沙的措施。(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六)矿区。完善矿山环境恢复责任机制,修订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研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责任制试点。研究制定省级煤炭、非煤矿山采空区治理补偿标准和办法,加快能源开发水土流失治理步伐。探索矿产资源限制开发区域的补偿办法。坚决打击在禁止开发区域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监管局、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多元投入机制。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渠道。争取中央财政逐步加大对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支持力度。建立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整合现有相关资金,完善资金分配管理办法,加大力度支持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重大生态文明项目建设。按照中央部署,完善各类收费基金和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办法。落实资源税扩大征收范围政策,推动相关收入用于补偿相关领域。吸引鼓励社会投资进入生态保护领域。落实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积极开展相关市场交易。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相关企业通过发债或上市融资,培育发展碳金融及衍生产品业务,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林业厅、省金融办、陕西保监局等负责)

  (二)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推进县市“多规合一”,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基础制度作用。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统一确权登记自然生态空间,明确生态补偿主体、对象及其服务价值。参考国家标准制定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大数据环境管理平台。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推动开展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跟踪国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进度,适时启动我省相关工作。落实国家层面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化自然资源及其产品市场化价格改革,完善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强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推进能源、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逐步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有关市、县、区建设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实验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等负责)

  (三)强化重点区域和地区间补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统筹各类补偿资金,落实国家综合性补偿办法。健全禁止开发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重点支持国家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市(县)生态保护补偿工作。争取开展秦岭、桥山、黄河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按照国家部署会同有关省(自治区)实施黄河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试点。深化津陕对口协作,争取将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地列入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改革试点范围。继续实施渭河流域跨省联防联控。研究制定我省横向生态补偿办法,逐步建立省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鼓励相关地区、流域建立多种方式横向补偿关系。推动汉江、丹江、延河、无定河等流域建立水源地水质保护补偿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等负责)

  (四)统筹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与精准脱贫。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探索生态脱贫新路子。积极争取国家重大项目和资金向我省贫困地区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倾斜。在贫困地区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投入力度,优先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理调整基本农田保有量及空间分布。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探索将部分贫困人口转为生态保护人员,探索贫困地区水电、矿产等资源开发资产收益扶贫制度。实施好生态移民搬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等负责)

  (五)加快制度建设。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我省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法制化、制度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负责)

  (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制定差别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制度。全面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等负责)

  四、组织领导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强化指导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紧密对接国家有关部委,掌握最新政策动向,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各项具体工作实施意见。各市(区)要高度重视,明确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情况,提炼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环保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启动追责机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责任编辑:张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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