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眉山市印发《眉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办法(试行)》,首次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作出制度性安排,分别对该市区县党政领导干部、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内容作出了规定,考核采取百分制,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选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这是四川省首个就干部生态环境保护实绩出台考核办法的市(州)。 考核采取自查、审核材料、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专家评审、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按年度进行,原则上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采取百分制,得分85(含)分以上的可以评为优秀,60(含)分至84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办法(试行)》明确,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是履行职责不力,未能完成年度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的;二是因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引起群众到国家、省、市集体上访的,或者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三是突出环境问题连续两年以上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四是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受到省级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五是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问责的;六是国家部委或省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未在规定期限内解决的;七是因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约谈的。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可以实行一票否决,当年考核评定为不合格。一是发生重大环境违法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二是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办法(试行)》强调,考核结果作为综合目标管理、评先选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考核工作中发现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违纪的,按照《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