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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扶持 国内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增速快二 |
加入时间:2011-10-13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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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法》设立项目审核理事会 根据新修订的办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应促进环境友好技术转让,开展的重点领域应为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外合作方用于购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减排量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 与原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国家设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审核理事会,项目审核理事会组长单位为国家发改委和科技部,副组长单位为外交部,成员单位为财政部、环保部、农业部和中国气象局,其各自有明确职责。 新办法中,国家与项目实施机构减排量转让交易额分配比例较之以前也有了变化。其中,己二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硝酸生产中的氧化亚氮(N2O)项目、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国家分别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30%、10%和5%;其他类型项目,国家收取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交易额的2%。收取的资金,用于支持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活动。 新修订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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